記者陳怡靜/桃園報導
一名17歲少女小玉(化名)指控在她還就讀國小、國中時,就遭姐夫襲胸、舔下體,且每星期1至2次對她性侵,甚至強行掀開她衣服拍攝裸照,因此控告姐夫加重強制猥褻、加重強制性交及妨害秘密等;姐夫到案後堅決否認犯行,並表示平時工作忙碌,並無機會對小玉犯行,且2人在今年初吵架前都還正常相處。檢方調查,發現小玉長久以來並未求援,也與姐夫有密切聯繫,有違常情,加上無積極證據證明,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少女指控遭姐夫長期猥褻、性侵,但長久以來卻未對外求援,檢方因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小玉指控姐夫從2014年至2016年間就對她長期猥褻、性侵,但因怕姐姐傷心,所以一直以來都未向外求援;但姐夫到案後則堅決否認性侵、猥褻,表示是和前妻、小姨子同住在一起,但平時晚上都要外出工作,顯少與小玉獨處,所以根本沒機會對她犯行,2人直至今年2月吵架前,雙方相處狀況都正常。
檢方調查發現,夫妻2人於2016年9月便已離婚,若是小玉顧慮姐姐的感受,在當時就應該已消除,但卻仍未向姐姐反應,且在今年初還與姐夫有密切的聯繫互動,加上小玉姐姐也證稱,以前會和老公一起上下班,在家通常也老公晚睡,僅看過老公在晚上找妹妹講話而已;檢方認為,小玉事後並無積極尋求協助,且情緒也和一般遭性侵受害者的反應並不相符,由於全案僅有小玉的單一指訴,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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