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盈君/台南報導
真是太可惡了!去年4月間,台南一名妙齡少女小美(化名),請媽媽的男友開車載她到嘉義某地區面試工作,沒想到回程中,卻慘遭對方性侵得逞,小美因此對男子提告,並要求30萬元的精神賠償費。男子一開始辯稱有給小美3000元,且對方也同意發生性關係,認為不算是性侵,不過經法院調查,男子事後有以言語恫嚇小美,要求她「不要把事情鬧大」,因此認定那3000元並非同意性交的費用,只是一般的零用錢,判男子須賠30萬元給小美定讞;刑事部分,台南高分院依強制性侵罪判男子5年徒刑,目前上訴三審中。
▲小美遭男子性侵提告請求賠償。(圖/示意圖/翻攝pixabay)
據了解,該男子是小美媽媽的男友,平時小美都以「阿伯」稱呼對方,去年4月11日,小美請男子開車載她到嘉義竹崎鄉某地面試,面試結束後,男子佯稱要帶小美去遊玩,先拿出3000元給小美,接著將車子開到嘉義某山區的巷弄內,然後對小美說「給阿伯爽一下」,就不顧小美激烈掙扎、大聲拒絕,先是伸手撫摸對方胸部,更硬脫去小美衣褲親吻,然後強行抬高對方雙腳性侵得逞。
小美事後報警處理,並對男子提告,認為平時將男子當做親人看待,對方卻罔顧人倫性侵她,因此要求30萬元的精神賠償金。不過男子卻辯稱,她有先給小美3000元,之後也獲得對方同意,2人才發生性關係,但經法院調查發現,男子事後還恐嚇小美,要她「不要把事情鬧大」,再加上小美指證歷歷,表示事發當下有奮力掙扎反抗,還在對方虎口上咬了一下,卻因不敵男子力氣,被強行抬高雙腳性侵得逞,因此法官認定男子所給的金錢,並非小美同意發性性交的費用,判男子須賠30萬元給小美定讞;刑事部分,台南高分院依強制性侵罪判男子5年徒刑,目前上訴三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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