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一名現年21歲的女大生2016年和男同事酒後發生性關係,事後卻指控遭男同事撿屍性侵。法官認為,2人恩愛時女方數次變換性姿勢,而且2人共赴巫山後女方還不讓男同事離開,因此最後判男方無罪。
▲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據了解,事發當日女方因心情不佳,找男方在住家附近的公園喝酒,期間2人曾擁抱、親吻,女方還3次回到家裡上廁所,2人回到女方家休息後,一時情慾流動發生關係,沒想到女方卻認為男方趁機性侵。
女方表示,當日被脫衣服時有搖頭拒絕,但最後卻醉倒、不省人事,事後才發現被性侵。但男方指出,2人完全是合意性交,還上交影片,指事後2人躺在床上時,男方想離開,女方卻搖頭不讓讓他離去。
法官勘驗影片後,確定男方說法是事實,另外還發現女方報案時,供稱:「他說『妳自己放進去』…我在他身上搖了幾下後,他說:『起來,換我伺候妳』…後來他又站著上下搖了幾下,我又記憶空白了一段時間,等我有意識時我已經站在床邊了」,由於細節非常清楚,法官對女方不省人事的說法有疑慮,同時也指出女方明明有數次逃離魔爪的機會卻不離開,與常理不符,因此判決男方妨害性自主無罪。(編輯:陳又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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