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蘇怡璇/桃園報導
罵人到底有沒有涉及公然侮辱要怎麼界定?桃園一名黃姓汽車業務員,帶著藍姓顧客賞車時,細故起口角,顧客指控業務員辱罵三字經,還用台語嗆他:「有小你就打看看」,業務員因此被檢方以公然侮辱罪嫌起訴,但法官認為,當時業務員是貼近顧客的耳朵講,現場也只有特定三個人,與公然侮辱構成要件不符,判處無罪。
▲業務貼耳罵顧客三字經挨告!法官:未達公然侮辱獲判無罪。(示意圖/記者蘇怡璇攝影)
藍姓男顧客指控,買車時遇到黃姓業務員,認為他態度不佳,跟女友打算離開,但兩人走到展示間外的保養廠車道時,黃姓業務員也站在這裡,甚至對他辱罵三字經,還用台語說;「有小你就打看看」等話。一狀告上法院。
但法官認為,刑法上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包含特定多數人在內),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況。」但此案,包括業務、顧客、顧客女友,僅三個人,聽到、知道這件事。展示間內的其他客人、工作人員表示沒聽到,更別說人行道或馬路上的民眾會聽見。不符合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的構成要件,因此判處黃姓業務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