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66歲陳姓男子5年前擔任嘉義縣某公立國中校長時,被控利用學校拆除鐵皮屋、回收鐵材變賣的機會,侵占變賣所得的公款5萬元;最高法院維持台南高分院見解,認為陳男犯後無悔意,飾詞狡辯,考量犯罪所得已繳回,今(26)日駁回上訴,依貪污罪判處5年6月定讞。
法院調查,2013年2月間,學校事務組發現,校園內的鐵皮屋年久失修,已不堪使用,為顧及校園安全,簽擬拆除鐵皮屋,拆除後回收物擬由環保廠商還收,並將回收款依規定繳庫;廠商利用228連假期間拆除,並於3月初將拆除的回收鐵材拿去變賣,得款18萬元,經扣除僱工工資4萬5千元後,學校校長陳男要求回收商報價8萬5千元,剩餘回收款5萬元則自己侵占,經檢調搜索,陳男才繳回5萬元公款。
▲年久失修的鐵皮屋示意圖。(圖/資料照片)
台南高分院認為,陳男所為殊不可取,犯後飾詞狡辯,難認有悔意,但念其事後已將5萬元繳回公庫,犯罪所生危害程度有限,依侵占公有財物罪判刑5年6月、褫奪公權4年,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