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啓明/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38歲葉姓男子,今年8月與未滿18歲的少女「小芬」(化名)性交易,被警方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送辦,桃園地檢署調查後認為,小芬向葉男假稱自己19歲,且她的身形、外表難以判別是否未滿18歲,葉男罪嫌不足,予以他不起訴處分。
▲由於少女外表難以判定是否滿18歲,檢方予以葉男不起訴處分。(圖/示意圖 資料畫面)
檢警調查,桃園中壢警方8月28日臨檢中壢區一處旅館時,當場查獲38歲葉姓男子與小芬進行性交易,由於小芬當時未滿18歲,警方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將葉男送辦。
葉男接受檢方庭訊時,坦承與小芬進行性交易,但他喊冤:「警察說了,我才知道她未滿18歲!」且檢方也查出,小芬透過通訊軟體與葉男相約性交易的過程中,也自稱她已經19歲,加上她的身形、外表,確實難以判別是否未滿18歲,不應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追究葉男刑責,予以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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