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靜/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楊姓男子今年7月底開車時發生擦撞事故,經警方檢測酒測值高達2.5毫克,因此被警方移送法辦;楊男則供稱在事發前噴有高濃度酒精的「口香劑」,檢方認為,正常人若達到這麼高的酒精濃度應已昏迷,甚至是神經麻痺瀕死程度,而警方在進行酒測前未讓楊男先漱口,因此認定酒測值受干擾失真,全案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楊男因使用「口香噴劑」,被警方檢測出酒測值高達2.5毫克。(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警方指出,27歲的楊男於今年7月31日凌晨1時許,在熱炒店吃飯喝酒,返家休息後,於早上7點開車出門,行經桃園介壽路時,與對向葉姓男子的轎車發生擦撞,警方獲報到場處理並對雙方進行酒測,發現楊男的酒測值高達2.5毫克,因此警方將楊男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楊男坦承在前一晚有喝過啤酒,但堅決否認酒駕,供稱在車上曾使用「口香噴劑」噴了好幾次,隨時不久就發生車禍事故,並且覺得事發當時自己的精神狀況很好,認為酒測值不可能會高達2.5,當下曾要求警方重測還被拒絕,另主張警方在進行酒測前並沒有讓他先漱口,楊男並提交口香噴劑給檢察官扣押。
據承辦員警表示,楊男當時回答問題都正常,但身上有酒味,還有很濃的香水味,由於楊男自稱喝酒已過了一晚,而依規定只有飲酒15分鐘內才會給水漱口;不過另一名員警則表示有聞到很濃的香水味,但沒有聞到酒味。
檢方經函詢口香劑製造公司,確定成分內含有百分之37的酒精,檢方認為實務上酒測濃度達2.5毫克已達神智不清狀態,但楊男的行為應答上都顯正常,故認定楊男在事故前曾使用口香噴劑,而警方在酒測前並未讓楊男先漱口,導致酒測數值受干擾失真,因此判定公共危險罪嫌不足,將楊男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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