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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關將至,許多公司公布年終獎金發放細則,但特休請太多,年終獎金要被扣除?有網友分享自己公司的公告,內容指出「請特休前十名給予(底薪*1/2)之獎金」,也就是說特休請太多,年終獎金會變少,令他直呼這樣給特休還有意義嗎?
網友在PTT分享的照片中提到,在12月28日發放底薪1個月的年終獎金,但有條件:「請特休前十名給予(底薪*1/2)之獎金」、「請事假前十名給予(底薪*2/3)之獎金」、「請病假前十名給予(底薪*4/5)之獎金」,如果公司人數較少,等於是有休假者就會被扣獎金!「事假病假還算合理,特休卻也算在內,這樣給特休還有意義嗎?」
▲網友分享公司的年終獎金發放狀況。(圖/翻攝自PTT)
網友回應「這種只會以員工出席率論績效的公司,簡直就是不尊重別人也有休息的權利」、「不看績效及業績,只看出勤的爛公司無誤」、「雖然知道「請特休前十名」想要表達啥,不過這中文也太爛」、「沒休才能拿年終等於變相減薪」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該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利事業終了結算,若有盈餘,除非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的勞工,應分與獎金或分配紅利。」也就是說這屬於非強制性給予,沒有明確規範,所以雇主發現公司當年度沒有盈餘,有權不發年終獎金;相反的,如果有盈餘,則有義務發年終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