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挖到古蹟發財 政府容積移轉解套

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日前高雄市舊城南門附近一處建案,施工時挖到近200年前南門城牆殘蹟,高雄市文化局已將指定為市定古蹟,讓新大樓和古蹟一起存在。內政部27日也通過「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草案,明定實施容積率管制地區內,經指定考古遺址,導致其原依法可建築的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可申請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

高雄舊城南門。(圖/翻攝自googleMap)

▲高雄舊城南門附近有建案施工挖到古蹟,可進行容積移轉。(圖/翻攝自GoogleMap)

內政部表示,105年7月27日修正公布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0條,已明定因指定考古遺址導致其土地原依法可建築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其他地方建築使用,這次配合新訂「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草案,明定此類容積移轉適用地區、計算方式、作業程序及移入容積相關條件與原則。

依這次新訂草案第5條規定,送出基地可移出的容積,以移轉至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的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其他可接受的建築土地建築使用為限。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的其他主要計畫地區;惟接收基地不得為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及河川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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