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美麗華大飯店董事長黃春福,欠稅逾3.6億元,2018年間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限制出境,黃春福不服氣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黃春福並非沒錢繳稅,行政執行署限制他出境並無違誤,今(2)日判黃春福敗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春福因欠繳2003年綜合所得稅3億6117萬元,遭國稅局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執行署認定,黃春福有錢故意不繳稅,還隱匿或處分財產,2018年3月將他限制出境。
黃春福主張,他的飯店股票已遭全數查扣、拍賣,月薪也被執行1/3,沒有隱匿或處分財產,加上財政部在2011年對他限制出境,2016年因超過5年時效而解除,在沒有新的事由下,行政執行署對他限制出境,是濫用裁量權。
法院調查,2018年7月26日行政執行署聲請管收黃春福獲准,黃春福當晚先繳300萬元、承諾年底前再繳700萬元,同時提出36期每月繳納欠稅的清償計劃,加上弟弟黃春發擔保其中6280萬元,黃春福才獲釋;此外,黃春福曾匯1400萬元到美麗華、密集買賣股票逾1億元、外匯支出33筆逾4000萬元、提領或匯款給他人176筆逾6.5億元、林口土地移轉登記給親人,顯見黃春福有隱匿或處分財產情事,行政執行署限制他出境合法合理。
▲黃春福。(圖/翻攝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