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前行政院長陳冲去年提出「反對票」公投案,被中選會駁回,所以沒能在幾個月前的公投綁大選當天被選民投票;陳冲不服中選會的決議,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中選會無權認定公投提案有無違憲,今(4)日判陳冲勝訴,中選會應辦理公投提案。可上訴。
陳冲認為,現行選舉制度,若選民不滿意候選人,也只能選擇含淚投票、投廢票或不投票,因此想藉由公投方式,改變選舉制度,讓選民能對不滿意的候選人投下「反對票」,即「負數票」,因此在2018年3月8日提出「反對票」的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但中選會在同年5月間,用不符公投法規定為由,駁回陳冲的提案。陳冲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中選會的決議。
▲前行政院長陳冲。(圖/資料照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解釋「憲法」專屬大法官職權,行政機關無權解釋,所以中選會不得在公投案提出審查時,逕行認定有違憲之虞而駁回提案;此外,超過2000字以及圖示部分,以及陳冲補正事項,都被中選會駁回,但駁回理由都不適當。
法院認定,中選會駁回不合法,判陳冲勝訴,中選會應依公投法規定辦理「反對票」公民投票提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