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皮夾送警局竟挨告侵占? 議員教你撿到錢要這樣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時代力量的高雄市議員林于凱,與大家分享一項法律常識。相信不少人有在路上撿過皮夾的經驗,但如果告訴你,曾有人因為撿到皮夾送到警局,卻吃上侵占官司,你會撿起皮夾嗎?

林于凱分享他曾處理過的OO案件,這名當事人A在某家店內拾獲一個皮夾,請店員B幫忙清點後,A送至警局,之後由警察清點,留紀錄後離開。沒想到數個月後,地檢署要求他出庭配合侵占遺失物的偵辦。因為警方登錄的金額,比B清點的金額少了一些。雖最後不起訴,但A說以後再也不撿任何東西了。林于凱建議,「如果以後拾獲金錢,真的要點清楚(包含錄影存證),並且報案通知警方到遺失物現場比較保險。」

▲撿錢送警局,卻捲入侵占?(圖/翻攝自 林于凱FB )

臉書全文:

最近于凱協助了一個蠻 OO 的案件。

有一位熱心的市民,撿到錢後,送往警察局,留下報案紀錄後離去,事後警局也頒給了感謝函。不料,數個月後,接到地檢署的傳票,要求出庭說明,案由是:配合侵占遺失物的偵辦。

檢察官表示,因為警局察覺在受理失主領取失物時,發現拾獲金額與失主宣稱的金額不符(差 2,000 元),因此無法結案,就這麼呈送給地檢署,而「侵占遺失物」屬於非告訴乃論,檢方如果受理了,就無法撤銷偵辦。

撿到錢的熱心市民 A,當然是傻眼了,撿到錢送派出所,怎麼還捲入侵占罪?

原來,當初撿到錢的時候,這位市民 A 並沒有點金額,只讓現場的店員點錢,裝入袋子中,A 就直接送到警局了(本來想讓店員處理,但因為太熱心,就自己送往警局)。

到了警局,警察清點金額完後,就紀錄下拾獲金額 8,000 元 (*) 完成報案(A 依然沒有親自點錢)。A 覺得完成美事一樁,就離開了。

結果檢察官偵訊時,這位店員宣稱當初拾獲在店內點的金額是 10,000,而失主也說是遺失 10,000 元,對照警局紀錄的 8,000 元,就是少了 2,000。監視器畫面中,也顯示店員清點金額時並沒有拿走錢,而 A 從店面送至警局的 10 分鐘路程中,發生了什麼事,因為經過數月,沿路的監視器已經洗掉了,沒有留下任何證據。

這樣一對照之下,A 就變成很可疑,也連續出庭了兩次,中間的過程,讓當事人感到身心俱疲。回到這個案件本身,如果當初 A 有清點現金,發現跟店員宣稱的金額不符時,就應該讓這筆錢留在當地,通知警察來帶走遺失物,就能避免後續的爭端;即便自己拿著遺失的金額到警局,也應該當場點清並且錄下清點的畫面,留住證據避免後續的困擾。

這個案子在我接到往來的期間,可以感受到當事人的壓力,即便最後是不起訴處分,當事人也表明這輩子不會再撿錢了。如果以後拾獲金錢,真的要點清楚,並且報案通知警方到遺失物現場比較保險。

(*) 描述之金額並非實際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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