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竹一名李姓女子去年在商場撿到2千元,當下決定占為己有,事後李姓失主報警提告,李女自知理虧,不僅交還2千元還賠償5千元給李男,但仍遭警方以侵占罪法辦,法官衡量後判處免刑,但也告誡李女勿重蹈覆轍。
判決書指出,49歲的李姓女子2018年在一間文具商場發現地上遺落2張千元鈔,趁四下無人之際將錢撿起占為己有,接著離開商場。事後李姓男子重返賣場找錢,請商場調閱監視器,發現2千元被一名女子撿走,因此報警抓人。
警方循線找到李女,由於撿錢過程都被監視器拍下,李女只能認栽,當下交給警方2千元,警方依法依侵占罪將李女送辦。法院開庭時,李女坦承犯行,也賠償失主5千元獲得原諒。
法官認為,李女明知2千元是他人遺失的物品,卻不思發揮公德心送請警局招領,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但考量她犯後態度良好,且侵佔金額不多,也已將2千還給李男,還賠償對方5千元,已盡力修復犯罪所造成的損害。
法官審酌,李女因一時失慮犯罪,且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依刑法59條減輕其刑,仍嫌過重,因此再依刑法第61條規定判處免刑,期勉被告經此教訓能深切惕勵,再勿重蹈覆轍。(編輯:吳長諭)
▲撿到錢不送警局恐涉侵占。(示意圖/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