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
北市一名林姓男子前年底參加朋友生日趴時認識一名女子小君(化名),當晚一夥人續攤到3間KTV喝酒狂歡後,林男見小君醉得不醒人事,竟假借2人同路坐乘計程車回家的名義,卻將小君帶回家趁機性侵得逞,事後還將她衣褲穿好,企圖掩飾犯行;未料小君酒醒後想起林男對她性侵的片段,因此怒告林男乘機性侵;台北地院將林男依乘機性交罪,判處2年徒刑,緩刑5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必須接受4場法治教育課程,全案仍可上訴。
▲友人要林男護送酒醉的女性友人回家,他卻將她帶回家性侵。(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判決指出,林男於2017年12月9日晚間,前往參加朋友的生日趴時認識小君,一行人從錢櫃KTV林森店開始,接著又續攤到錢櫃KTV中華新館、好樂迪KTV西寧店等地飲酒狂歡,小君最後不勝酒力,在包廂內廁所嘔吐到無法自行行走,直到翌日清晨6時許結束後,由於林男與小君都住新店,同行友人便推派林男搭乘計程車護送小君回家。
由於小君已醉得無法說出自家地址,林男於是將她帶回自己的住處,林男攙扶小君到房間休息後,林男卻起了淫念,趁小君昏睡之際脫下她褲子性侵得逞,事後再將她褲子穿好,假裝什麼事都沒發生過;但小君清醒後,回想起當晚林男曾脫她衣服,還拿衛生紙擦拭她下體的片段,驚覺自己遭到性侵,憤而報警處理。
庭訊時,林男坦承確實趁機性侵小君;法官認為,林男認罪表示知道自己做錯,而當日出席生日趴的朋友則證稱,小君在喝醉時,曾在包廂內有脫序行為,例如用嘴巴餵朋友吃東西等,對此小君也坦承喝醉時會做出這些親密動作,法官認定林男與小君當時因受酒精影響,林男因而對小君產生愛慕之情,以致意亂情迷犯案,經考量事後林男已賠償小君共11萬6千元和解,並獲小君原諒願給予緩刑機會,因此將林男依乘機性交罪判處2年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接受4次法治教育課程,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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