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高雄報導
高雄市1名30歲的林姓女子,先前因細故與男友分手後,誤以為金飾放在對方家中,事後追討卻吃了閉門羹,遂擷取前男友臉書頁面,並在臉書發文痛批對方,內容提及「這個人住高雄XX」、「拿走女生的金項鍊很光榮嗎」等字句,還轉發分享到社團,前男友憤而提告反擊,高雄地院依犯個資法判林女2月徒刑,緩刑2年確定。
據了解,林女與邱男分手後,誤以為自己在交往期間,曾將黃金項鍊、翡翠墜子等財物放在邱家,遂傳LINE向對方追討,但邱男回覆:「東西不在我這裡!」,林女為此氣憤難耐;2017年11月19日,林女擷取邱男臉書頁面,然後在自己臉書發文,內容提及「這個人住高雄XX之前在找項鍊的時候有問過他那時候說沒拿…男生這樣拿走女生的金項鍊很光榮嗎…」等字句,還將文章圖片轉貼到社團,邱男經由友人告知後,憤而提告林女涉犯加重誹謗、個資法等罪。
林女辯稱,她張貼臉書公開的個人資料,不算是洩漏個人資料,但法官認為,林女公開張貼邱男臉書擷圖,內容包括邱男暱稱、照片及居住地區等資料,足以讓人辨識出邱男容貌特徵、臉書暱稱及居住縣市,明顯已侵害其隱私權,遂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林女不服判決上訴,二審法官認為,原審誤用舊法,改判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須寫悔過書1份。
▲林女先擷取前男友臉書頁面,再發文怒批對方後挨告。(圖/攝影者chia ying Yang, Flickr CC Lic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