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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趙永清接獲陳情,指宜蘭縣長林姿妙擔任羅東鎮長期間,濫用救命錢第二預備金,補助社團。在函請羅東鎮公所及審計部說明後,他認為全國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皆有類似情形,相關疑義均有深入瞭解的必要,申請自動調查。
▲宜蘭縣長林姿妙擔任羅東鎮長期間,涉嫌濫用救命錢第二預備金。(圖/資料照)
民進黨立委鄭寶清、黃秀芳、蔡易餘、陳亭妃、高志鵬等人,去年10月前往監察院告發林姿妙濫權瀆職,濫用第二預備金556萬元。所有費用都用在補助社團活動,補助對象也包括羅東鎮以外的頭城鎮中元搶孤、壯圍鄉哈密瓜節、礁溪鄉協天廟慶典。趙永清指出,在第二預備金動支總數中,補助、捐助比率偏高,有諸多疑慮。為何補助、捐助金額逐年增加?是否未選定適當補助?捐助案件過多等疑問。甚至還有補助轄區外宮廟的情形,涉違預算法動支規定。
▲去年10月民進黨立委們一同按鈴告發林姿妙涉嫌瀆職。(圖/資料照)
監察委員趙永清認為,究竟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有沒有濫用第二預備金補助去捐助民間團體活動經費情事?有無涉及制度面及執行面缺失?相關疑義均有深入瞭解的必要,今申請自動調查。
▲第二預備金之使用爭議,監察委員趙永清認為應該深入調查。(圖/翻攝自中央社)
什麼是第二預備金?第二預備金該如何使用?可以參考《預算法》第22條與第70條的說明。
《第22條》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第70條》
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編輯:許書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