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在中國大陸申請居住證的台灣人,就被認定是「稅收居民」要繳稅?國台辦發言人馬曉光今(16)日澄清,表示「合法穩定住所」不等同稅法中的「有住所」,因此不認定為大陸的稅收居民。
▲中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發言人馬曉光。(圖/中央社)
中國大陸今年1月1日頒布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納入反避稅規定,導致在大陸有穩定居所的台商,恐被認定是稅收居民,引起高風險議論。
▲中國大陸今年1月納入反避稅規定。(圖/中央社)
根據《中央社》報導,中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發言人馬曉光,今日在記者會中表示,「台胞在大陸工作、經商,與港澳同胞享有相同的稅收義務和權利」不存在所謂的高風險一說。
另外,台灣民眾在申請居住證時的「合法穩定住所」,並不等同於個人所得稅法的「有住所」,因為課業學習、工作、探親等原因消除後,返回台灣者,原則上視為「無住所」個人,不據此認定為大陸的稅收居民。(編輯:游雅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