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靜/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關姓男子於去年7月,因酒後發動引擎牽行機車,被警方認定酒駕攔下開罰9萬元,還遭吊銷駕照3年;關男不服提起上訴,經法官檢視警方蒐證影片,發現關男發動引擎並牽引機車,法官認定,只要機車是發動狀態,不論是牽行或是坐在車上用腳滑動,都算是駕車行為,因此判關男敗訴。
▲男子酒後發動引擎牽行機車,被警方認定酒駕攔查開單,遭裁罰9萬並吊銷駕照3年。(示意圖/資料照)
判決指出,關男供稱去年7月,他在台北市信義區與友人喝完酒後,搭乘計程車回家休息了一陣子,認為酒意已退,所以前去將機車牽回到住處,由於擔心有酒駕的狀況,他發動引擎後牽移機車,卻仍被警方認定酒駕攔查開單,關男遭裁罰9萬元,並吊銷駕照3年,還得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關男不服提出上訴。
新北地院依照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編篡「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中的解釋,「駕駛」是指操縱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就機車而言,只要機車引擎處於發動狀態,保持可以隨時立即移動行駛,就符合駕駛定義的「可操縱狀態」,所以就算是牽行沒坐在駕駛座位上,仍屬駕駛狀態。
由於關男一度否認有發動引擎,但在警方的密錄器中卻有錄到關男說「發動是因為要讓我比較好推」等語,法官對於關男的辯詞不予採信;法官故此認為,關男發動引擎後,在道路上無論牽引機車或是坐在機車上以腳推動機車,皆有可能因酒後控制力下降造成危險,因此認定原處分無誤,判關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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