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蘇姓男子,透過通訊軟體認識一名女子花花(化名)在聊天過程中,要求她自拍不雅照及影片,她皆應允拍攝,豈料,蘇男竟藉此要脅花花在汽車旅館中發生性關係,更恐嚇她若與其他人約會,會把不雅照及影片傳出去,導致花花身心受創,事後報警提告;台南地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罪判他1年8月徒刑,另外恐嚇危害安全罪處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考量他願賠償花花60萬元,均緩刑3年,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判決指出,蘇男前年12月間透過Line認識花花後,在聊天過程中,要求他自拍胸部、下體等不雅照片及影片給他,而花花皆答應拍攝,豈料,蘇男境界此外要脅,要求他隔年1月6日在台南一間飯店房間內,任由蘇男性侵得逞,花花事後不願再與蘇男聯絡,蘇男卻威脅她將公開、散布裸照及影片,令花花心生畏懼跑到警局提告。
而台南地院法官認為蘇男違反強制性交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分別判處1年8月及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但考量蘇男願賠償花花60萬元,因此均緩刑3年,期間付保護管束。
▲台南地院外觀。(圖/記者游承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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