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賴俔劭、劉秉家/台北報導
看起來情同父女,就可以性侵害對方517次、殺人滅口不必判死刑嗎?今(19)日這項判決引發許多爭議。新北市一名男子被同居女友18歲女兒指控,從她13歲開始性侵害他517次,媽媽受不了打擊輕生;進入司法程序之後,這名男子求少女撤案不成,竟然拿抓果子狸的鋼線把他絞死,再把現場佈置成少女自己輕生的模樣。
但是高院更一審,竟然說此案性侵害佐證不足,只有一次搜到衛生紙,而且男子曾經將少女視為親生骨肉養了十幾年,加上少女心軟曾經想撤告,男子並不是沒有教化的可能,所以改判無期徒刑,死刑撤銷。
被害少女父親三年來每每想起枉死的女兒,總是哭到老淚縱橫,再次回到這間和女兒充滿回憶的屋子,悲痛的情緒再度被勾起,如今嫌犯逃過一死,只判無期徒刑,他根本無法接受。
時間回到2011年12月14日,當時許姓嫌犯說:「我只是一時的衝動,氣起來而已。」口口聲聲說後悔,不過他卻在五年內性侵同居女友的18歲女兒總計517次;最後女兒躲回爸爸家,嫌犯竟攀爬到她的房間,以鋼線將她狠狠勒死,最後故佈疑陣,讓少女看起來就像上吊輕生的模樣。
當被問到後不後悔,許姓嫌犯回應:「有啊,很想她啊…」病態的愛戀讓少女命喪黃泉,但法院認定性侵方面,少女已經死亡舉證不足,判他無罪定讞;殺人罪部分,更一審認為許姓嫌犯將少女視為親生骨肉,撫育她十多年,再加上少女曾經想撤告,院方認為嫌犯還有教化可能,最後改判無期徒刑。
被害少女父親王爸爸痛批這樣的判決理由太離譜,一個花樣年華的女兒,生前遭到無數次性侵,最後還被活活殺死,嫌犯竟然不用死,實在讓他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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