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性侵少女517次再殺人,卻因起訴書「一字之差」可逃罪!新北市一名許姓男子3年前遭同居人女兒控訴,從13歲開始,也就是民國95~100年間持續性侵她,還因少女不願撤告,以鋼線絞死少女,並布置成自殺場景。本案一、二審皆判許男重刑,最高法院卻認為,受起訴書某個字影響,最後一次性侵不在起訴範圍內,撤銷許男刑責。
一審判決指出,少女最後一次遭性侵是民國100年9月14日凌晨1點多,合計期間共被性侵517次,以一罪一罰來算,許男判2496年10個月的有期徒刑;二審則只認定9月14日那一次性侵,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10個月。
但高等法院認為,2012年士林地檢署遞交的起訴書是寫:「許男為逞其獸慾,竟自民國95年間某日起至100年9月14日『前』某日,以每週至少2次頻率,違背少女意願,以陰莖插入少女下體內強制性交得逞」因此9月14日開始的性侵都不在起訴範圍內,故許男性侵的刑責必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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