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盈君/高雄報導
糾纏7年!高雄一名黃姓男子,10年前到某超商影印文件時,愛上打工的郭姓女店員,他為了向對方示愛,還親自手繪了一張郭女的肖像素描,並夾在文件裡送給女方,不料郭女對黃男無意,將畫撕毀丟棄,之後黃男竟以郭女「偷畫」為由,持續騷擾郭女及其家人長達7年,直到3年前,黃男跟蹤郭女到她的工作場所外舉牌,控訴郭女偷畫不還,郭女氣憤之下,對黃男提起告訴,但高雄高分院認為,郭女確實曾拿到黃男的畫,認定黃男無誹謗故意,判他無罪定讞。
▲便利商店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圖/超商提供)
判決指出,2016年10月間,黃男騎機車到高雄市五福路上,到郭女上班的店家騎樓前,將寫有「郭XX請將你不告自取摸走的畫拿出來還!!」的字版懸掛在機車前方,郭女不滿黃男此舉讓人誤以為她涉嫌竊盜,怒告黃男妨害名譽。檢警深入追查,才發現郭女自從2009年起,在超商認識黃男且拒絕他贈畫示好之後,竟足足被他騷擾了7年之久,包括在網路搜尋她的資料、傳簡訊、發送LINE訊息,到她上班公司的群組,甚至還到疑似是她的臉書頁面留言,並打電話或到疑似郭女就讀的學校找人,到郭女住處攔阻其家人等等。
同年10月間,黃男又騎機車到郭女公司騎樓,並懸掛指控郭女偷畫的字牌,郭女氣得對他提告,高雄地檢署認為,黃男明知畫已被郭女撕毀丟棄,卻藉郭女取走畫像一事長期騷擾,還公開指名她偷畫,認為已涉嫌誹謗,將黃男起訴。高雄地院一審傳喚郭女調查畫作去向,她證稱2009年在超商工作時期間,黃男對她表示好感,後來對方一直說他有將肖像畫放在文件夾,她才知道有這件事,但因為時隔久遠,她沒有印象對方究竟有沒有把畫交給她,並表示「可能後來我覺得文件是客人遺留在店裡太久,才會當作垃圾撕掉」等。
法院另查出,2009年間,黃男到超商質問店長與郭女該畫作去向時,郭女曾告知店長「把它撕掉了」,認定郭女與黃男屬各說各話,黃男因而指責郭女偷畫的言論,雖不能證明為真實,但他主觀上確實有理由認為自己說的是事實,因此判黃男無罪。檢方之後提起上訴,指黃男明知畫已被郭女撕毀丟掉,若真要討畫大可以對郭女提告,卻反而從2009年到2016年間,以各種方法騷擾郭女,持續要她返還早就不存在的畫作,還傳訊息嗆她「你跑你躲,我就追就找」等,認為黃男寫字版的動機根本不是要討畫,只是要達到跟郭女見面、示愛的目的。但高雄高分院審理後仍維持一審見解,判黃男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