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53歲的彰化縣芳苑警分局交通分隊前小隊長洪進福,被控在2008年至2013年間將警用巡邏機車改裝為自用車,不僅用來上下班,還拿公發車對加油卡加油,油資3779元,被控涉嫌貪污。最高法院今日駁回上訴,依貪污罪將洪男判處1年6月、褫奪公權2年確定。洪進福失去警察工作,還須入獄,已啟動防逃機制。
台中高分院認為,洪男犯行明確,判處1年6月,洪男提上訴後,否認犯罪,辯稱變更機車外觀是為執行主管交辦工作或祕密勤務,油錢都用於公務,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見解已就洪男辯詞詳細說明不採信的理由,因此將洪男的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警用機車。(圖/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