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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瑜不滿的赴陸條例 國民黨時代立下的

記者林仕祥/台北報導

高雄市長韓國瑜下個月將出訪中國大陸南方多個城市,陸委會日前「提醒」韓國瑜,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韓不得與大陸簽署任何協議,讓韓國瑜不滿的說,自己做的是經濟活動,不要「這邊發出一點聲音,陸委會就大驚小怪」,高雄要搞經濟,請陸委會不要急著表態對總統府的效忠。不過這些讓韓國瑜不滿的「赴陸條例」,並非民進黨所立,而是國民黨在立院多數時期設立,並歷經扁政府、馬政府的多次修正,蔡政府上任後,相關規定的一個字都沒改過。

▲高雄市長韓國瑜。(圖/資料照)

「花蓮觀光文化推廣大使」吳蕚洋在臉書表示,陸委會提醒韓國瑜赴陸不得簽署任何協議,讓一般民眾認為是「多管閒事」,但這些「赴陸條例」並非民進黨所立,且最後修改時間是在馬政府時代。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公職人員與大陸簽任何協議前必須先報陸委會授權(核准),若未經授權即簽定者,可被判5年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吳蕚洋強調,陸委會是「提醒」韓國瑜,並非警告,且韓國瑜會這樣回答,可能是不清楚有這些法條的細節。他也指出,這些條例是國民黨在立法院多數時期立下的,反指馬政府任內8年號稱對大陸最友善,但從法條內容來看,其實不然,這些條例簡單來說,就是「你要跟大陸往來嗎?先跟我報告,我說了才算。」

吳蕚洋建議韓國瑜先與大陸對口單位談妥細節,回來報准後或協議前報備先取得授權再簽正式合約,並請政論節目裡罵人的人可以緩緩,「以前曾任立委的人先懺悔過去的不用心,怎麼會立出這樣的一個惡法」。

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受訪表示,這些赴陸條例在李登輝時期就已立下,後來包括扁政府、馬政府時代,都有增修相關規定,但到蔡總統就任以來,相關規定並沒有做任何修改,完全就是沿用馬政府時代實行的規定。

邱垂正說,馬政府對「赴陸條例」的修改,主要是將過去「縣市首長若沒參加國際會議,不得赴陸」這條規定改掉,放寬雙方的交流程度,促成台北跟上海的城市交流,不過馬政府時代的赴陸交流,仍須遵守兩岸人民條例第5條之1、第33條之1及第33條之2的規定,且縣市首長赴陸,須由內政部聯審會同意才准,回來後也必須寫報告,簽署城市交流備忘錄,也必須要事先核准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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