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拆鄰2毛錢鐵絲挨告竊盜 檢不服無罪判決「追訴」到終審

記者陳怡靜/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瞿姓男子,因拆解曹姓鄰居綁在住處門口電線杆上的「請勿停車」告示牌鐵絲,遭到曹男控告竊盜,瞿男到案後,表示因擔心鐵絲會割傷人,所以才將鐵絲扯下,且將鐵絲丟在路旁並未帶走;而該鐵絲長約5、60公分,市價僅2毛錢,仍遭檢方起訴,新北地院判決瞿男無罪後,檢察官卻再上訴,高等法院認定瞿男無不法意圖,駁回檢方上訴確定。

▲因一起2毛錢鐵絲盜案獲判無罪,新北地檢署檢方再提上訴引發爭議。(圖/資料照)

判決指出,曹男以鐵絲捆綁「請勿停車」的告示牌在自家門口的電線杆上,瞿男於去年2月19日晚間將其鐵絲拆解,住在二樓的曹男聽到異聲隨即下樓查看,當場發現告示牌被拆掉,而瞿男已走遠,曹男氣得追上前理論,事後並提告瞿男竊盜。

瞿男到案後否認竊取鐵絲,辯稱是因擔心鐵絲割到路人或小狗,所以才會將鐵絲扯下來,而且鐵絲扯下後便扔在曹男住家的植栽處,並沒有將鐵絲帶離,強調「不會偷不到2毛的鐵絲」;新北市警中和分局將他依竊盜罪函送,新北地檢署偵結後起訴瞿男。

新北地院認為,竊盜罪構成要件是基於竊盜犯意、有不法所有的意圖,將他人所有物「移入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領有中度身心障礙的瞿男不僅詞不達意,且根本未將鐵絲據為己有,加上據回收業者表示,一公斤鐵絲的回收價五元,這綑僅五、六十公分的鐵絲並無回收價值,因此判決瞿男無罪。

然而事後曹男並未要求上訴,但新北地檢署卻根據一名魏姓鄰居證稱「看到瞿把鐵絲帶走」堅持上訴;檢方表示,本案贓物價值雖輕,但因瞿男有多次犯案紀錄,且本案犯罪事實明確卻矢口否認,加上又有證人指證,因此提起上訴。

高院審酌,據員警證稱鐵絲是在曹男住家前撿起,而監視器也未拍到瞿男「偷走」的畫面,明顯無「在被告實力支配狀態下起獲」的狀況,並不構成竊盜罪;高院認為檢方對起訴的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但檢方上訴卻未補強證據,只是一再爭辯,因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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