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19歲趙姓男子去年2月間,透過網路認識年僅13歲少女花花(化名)2人交往期間,花花曾替他打手槍2次,事後花花家人發現異狀後,憤而向趙男提告性侵,而趙男喊冤表示「她說她18了!」檢方認為花花前後說詞反覆,缺乏積極事證,加上雙方事後已和解撤告,因此偵結予以不起訴。
趙男挨告後喊冤表示,2人交往期間沒有性交,花花只替他打過2次手槍,花花還曾主動提及要發生性關係,是自己說不要,且當時花花自稱18歲,臉書上也是寫18歲到20歲,並不知道原來女友未滿14歲。
花花在警訊時供稱,與趙男在員工宿舍、對方苗栗家中3度以下體磨擦少女下體、手淫等方式發生親密行為;但檢方訊問時,花花卻又改口,稱只和趙男發生過1次性行為,並在事後跟他說自己13歲,強調是自己提議要發生性行為,想與趙男培養感情,卻又怕他不敢,所以才會謊稱自己16歲。
檢方認為,花花與趙男交往前,曾在臉書打卡前往婦產科就診,並回覆友人留言「因為性的關係阿」,後來對於與趙男的親密關係說詞反覆,且事發後拖延近1個月才到醫院驗傷,身體並無外傷,僅下體有陳舊性裂痕,難以認定是與趙男發生性行為相關,僅憑花花單一控訴,缺乏積極證據,且事後雙方達成和解,並已撤回告訴,因此偵結不起訴。
▲檢方認為花花前後說詞反覆,加上雙方和解並已撤告,因此偵結予以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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