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條款」出爐!交通部禁巡迴攬客、租時1小時起跳

記者蕭筠/台北報導

日前為安撫計程車業者不滿Uber與租賃車合作叫車載客,交通部擬研議「Uber條款」,無奈部分條文卻引發租賃業者不滿,雙方屢上街頭抗爭,備受矚目。為落實汽車運輸業分業管理,交通部綜整各方意見,確定於108年2月21日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修正重點包括禁止Uber巡迴攬客、方式計費須以日租或時租,並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等共5大細項,交通部表示,本法規修正之預告期為2個月,期間歡迎各業界提供意見,並將交通部分區舉行座談會,納入法規作修正參考。

▲計程車、Uber分業管理模糊。(資料圖)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之修正,將「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平台業者合作提供附駕載客服務者」納入規範,修正重點如下:

一、不得將租賃車輛外駛巡迴、排班待客租賃。

二、造冊列管駕駛人及車輛資料,並提供租賃資訊供主管機關查核。

三、平台應充分揭露車輛、駕駛人、計費方式等訊息。

四、以日租或時租方式計費,並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但地方政府另有決定者,得報公路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之。

五、車輛應黏貼專用標識。

▲租賃業者去年11月因不滿「Uber條款」赴交通部陳情抗議。(圖/記者蕭筠攝影)

為解決計程車業者、Uber之間生計問題,交通部稍早前發出公文表示,確定於今(21)日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並明確規範「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平台業者合作提供附駕載客服務者」,交通部指出本次修正將提供運輸服務之小客車租賃業全面納管,並和計程車分業管理。交通部表示,政府有責任維護業者之間的公平競爭,故提供計程車服務的業者均應接受相同的規範;租賃車業者,則應於法定範圍內提供服務,但為兼顧城鄉差異,租賃業提供之租車服務雖規定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若部分地區有特殊需求,亦給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因地制宜之彈性。

此次修正內容,交通部參採各國經驗指出,台灣目前和世界上許多先進國家,同樣面臨有業者透過新通訊技術,提供新型態的乘車服務,包括Uber在內,且近年來頗受部分消費者青睞,無奈多數國家皆面臨政府監管、不公平競爭等爭議,而遭到限制營業。鑒此,針對目前已實施之「多元化計程車方案」,交通部鬆綁網路叫車之計程車外觀及費率,業者得因應新通訊科技,開拓多元、客製、精緻等運輸服務,目前已有8縣市、36家業者、逾1800輛多元化計程車營運,交通部則將於近日提出「計程車服務提升輔導方案」,提供計程車駕駛人進階訓練等協助,例如預約、即時叫車、線上付款、行徑路線預報、品質管控、車種選擇更多元化等。

另針對現存之Uber等業者,交通部表示,為維護消費者的安全及權益,所有提供運輸服務的業者均應接受政府監管,並履行必要的公共責任,避免形成安全上的漏洞,本次法規修正實施後,Uber等業者之車輛可與小客車租賃業合作,提供1小時以上之以時或以日計費之附駕駛載客服務,或可轉移到「多元化計程車」方案,依「現有牌照納管」,並在現有計程車總量下調度,避免造成運輸乘車市場的供需失衡。

最後交通部強調,計程車業者與Uber等提供類似計程車服務之小客車租賃業,因管制模糊導致不公平競爭,近年來遲未改善,為維護運輸安全,政府將分業管理、全面納管,釐清各自發展方向,創造乘客、計程車、租賃車多方雙贏局面,交通部指出,本法規修正之預告期2個月,預告期間歡迎各業界提供意見,交通部亦將分區舉行座談,並以廣納各界意見,納入法規修正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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