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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草案出爐!同志如出軌 法界:實務上難論通姦罪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行政院於21日提出《748施行法》草案,以「專法」形式來保障「同性伴侶」在法律上的婚姻權益;而草案中也有明文保障,同性伴侶結合後,具有永久親密性與排他性,若其中一人與他人發生「合意性交」,另一半可向法院訴請「終止」同婚關係。因此,法界也關注到,在同婚關係中若發生出軌,是否構成通姦罪?法界普遍認為,依現行《刑法》規範,可能很難構成。

《刑法》有針對「性交」做出定義「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在法律實務上,通姦罪要以男女性器官接合成罪。

▲同婚專法有規定須守貞忠誠義務。(圖/資料照片)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律師鄭光婷表示,實務上,多年來通姦罪的構成要件是「性器接合說」,因此,陰莖和陰道接合才構成通姦罪,即便過往曾有檢察官起訴男男犯通姦罪,但最後仍被法官判決無罪,而性行為若是口交,雖曾有被判決口交通姦有罪的案例,但少之又少,關鍵在於司法官對於法條要趨嚴或寬鬆解釋。

不具名檢察官也認為,《748施行法》草案中並未稱呼同性婚姻當事人為「配偶」,但通姦罪限定「配偶」身分,犯罪主體上就會有困難。

律師陳亮佑表示,同性者的性行為方式較多元,若同婚賦予同性者有忠誠義務,想要適用通姦罪,應把通姦罪的構成要件修得更明確,避免檢察官、法官各自解讀法律,而出現適用法律的歧異。

對於同婚者是否涉及通姦罪,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同婚者仍有守貞忠誠,通姦罪應該要適用同婚,若未來構成要件的認定上有困難,和《刑法》有扞格,後續可修法處理。

#同性平權!一起挺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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