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在高速公路建置ETC國道電子收費系統的「遠通電收」,因認為交通部高公局指示,將原本「一段式費率」改為「三段式費率」系統,超出原本簽約的工作內容,導致遠通須額外支付高達1.2億餘元的開發費,訴請高公局賠償。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依契約,高公局須補償遠通1億2015萬2376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07年8月22日,遠通電收與高公局簽訂「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由遠通電收負責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的建置、營運、維護、操作及行銷服務。
▲ETC國道電子收費系統。(圖/資料照片)
遠通電收主張,收費從「計次」進入「計程」的階段,依約採用原規格就可符合計程收費功能,但高公局卻在2012年6月13日召開研商會議,指示配合超出原契約工作範圍,設計開發多元系統項目,要採「優惠里程、標準費率、長途折扣費率」的「三段式費率」系統。遠通未因應改變,於2013年1月底,與三家廠商簽訂系統開發契約,共額外支付修改系統費用1億2015萬餘元,依契約,高公局可因公共利益考量,指示遠通變更工作範圍,但要補償增加的支出。
高公局主張,「三段式費率」也屬契工作範圍,不構成變更,且契約並未約定計程收費的計費方式,更沒約定僅能實施一段式費率,若遠通需修改系統才能滿足三段式費用的要求,應自行負責。
北院認為,依契約內容可知,遠通已提出系統轉換計畫,但工作範圍無法看出系統包括三段式費率系統;一段式與三段式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收費思維,需要重新定義系統規格與設計,三段式費率系統確屬工作範圍變更,高公局依約必須補償遠通支出費1億2015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