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中報導
台中市1名溫姓女子,平時是人力公司的派遣工,與男友同住在林姓老闆住家2樓房間,卻指控前年間林男性侵她超過10次,並向警方詳述第1次及最後1次的性侵過程,警方訊後將林男依妨害性自主罪函送法辦;檢方勘驗派工單時發現,溫女所指控的那天,明明被派到1家清潔公司上班,而且該清潔公司亦有派工單為證,因此予以林男不起訴處分,林男進而提出誣告告訴,台中地院認定溫女犯行明確,判她3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前年3月到4月間,溫女在林男公司擔任臨時工,與男友同住在林男公司內,孰料,溫女疑與林男有發生口角後,竟主動向台中市警局婦幼隊報案,指控同年3月29日至4月12日間,林男對她性侵高達10多次,並對第1次及最後一次性侵之描述最為清楚,警方訊後將林男依妨害性自主罪函送法辦。
檢方發現,溫女指控林男性侵的第一天與最後一天,均是由林男載溫女前往蔡男的清潔公司上班,從上午8時至下午5時,溫女與男友均有出席工作,蔡男亦在派工單上駐記,並發放工資給溫女及其男友。
對此,溫女則辯稱,性侵日期可能記錯,每兩天林男就會性侵她1次,檢方認定溫女指控有瑕疵,而且並無其他證據證明林男涉案,檢方遂做出不起訴處分;林男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隨即向台中地檢署提告溫女誣告罪。
法官認為,溫女僅是不滿林姓業者,竟虛捏事實對林男提出性侵告訴,致使林無端接受刑事偵查,浪費司法資源,造成偵查機關不當發動犯罪偵查作為,亦使國家刑罰權陷於發生錯誤的危險,事後溫女還否認犯行,毫無悔意,遂依誣告罪判她3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溫女誣指老闆性侵她超過10次遭判刑。(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