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新北報導
新北市1名郭姓攝影師,先前拍照時認識1名17歲少女小惠(化名),兩人進而開始交往,郭男抓準對方熱愛角色扮演這一點,先後拍攝小惠穿著學生服、旗袍或薄紗的露點照,甚至有兩人嘿咻及小惠幫他口交的照片,數量高達264張之多;後來2人因故分手,小惠以非自願為由提出告訴,但檢方勘驗照片後發現,小惠並未被強迫,因此僅依違反兒少法起訴郭男;新北地院認為,郭男遲遲未與小惠和解,遂依法判他1年6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2014年間,郭男曾以相同手法拍攝16歲少女替他口交的照片,士林地院依違反兒少法判郭男8月徒刑,緩刑3年,須繳交公庫25萬元;孰料,郭男仍不知悔改,3年前認識小惠後,2人隨即展開交往,從同年4月起,郭男陸續在攝影棚、住處及旅館等地點,拍攝小惠穿著學生服、旗袍及薄紗等裸露胸部或下體的照片,甚至是2人的性愛照片,總共高達264張。
後來2人因故分手,小惠以當時並非自願與對方發生關係為由,對郭男提出性侵害告訴;但檢察官勘驗照片後發現,當時小惠神色自若,看起來不像是被強迫的情形,因此僅依違反《兒少法》起訴郭男;新北地院開庭時,郭男坦承犯行,卻未能與小惠達成和解,遂依拍攝未滿18歲少女猥褻、性交罪判他1年6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郭姓攝影師幫少女拍攝露點及性愛照片遭判刑。(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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