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蘇怡璇/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名鄭姓男子四年前騎腳踏車行經《龍井區遊園北路》時,腳踏車車輪卡進水溝蓋縫隙,導致摔車,送醫治療後,頸部以下肢體無知覺、男性生殖功能喪失,鄭男提起國賠。但台中市政府建設局辯稱水溝蓋設置符合規定,但法官認為,此處未設置警告標誌,影響行車安全,判台中市政府建設局應該賠償鄭男617萬元,可上訴。
▲腳踏車輪卡水溝蓋摔飛!男喪「雄風」提國賠判賠617萬元。(示意圖/無關案件)
鄭男四年前6月,騎腳踏車橫跨龍井區遊園北路的格柵板水溝蓋組合時,車輪卡進縫中,鄭男往前摔飛,當場四隻無知覺,事後查看出車禍地點,發現水溝蓋與水溝蓋間的縫隙過大,導致自行車前輪陷入縫隙中,發生車禍。治療後,鄭男頭部以下肢體無知覺,男性生殖功能喪失,醫院認定「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失能,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膀胱括約肌所致之尿失禁者」,因此提起國家賠償。
案件到了法院審理,台中市政府建設局解釋,水溝蓋屬於「格柵型」的道路排水設計,長寬各100、70公分,接縫處僅2~3公分寬,最寬的地方沒有超過水溝蓋格柵孔寬處,設置符合規定。但法官認為,縫隙既然有可能使得自行車車輪陷入,該處又沒有設立警告標誌,這樣的行為已經影響行車安全, 即是公共設施設置及管理的欠缺,導致騎士受傷,有因果關係。法官審酌,鄭男發生意外時,年僅37歲,頸部以下肢體無知覺、男性生殖功能喪失。判台中市政府建設局給付鄭男617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