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借錢給朋友,而且收利息,也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喔!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借貸款項給他人,約定債務人支付借款利息,且實際取有利息,在申報當年綜合所得稅時,必須詳實列報「利息所得」。
▲借錢給朋友且收利息,得申報綜所稅。(圖/資料照)
國稅局指出,私人間借貸款項所收取的利息,因非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應全數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該局舉例,A在103年借貸300萬元給B,雙方約定借款期間為1年,利息為月利率3%,每月以支票支付借款利息並兌現,由於查獲A漏報103年取自B的利息所得54萬元,除了補稅10萬8千元之外,連同處以罰鍰5萬4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