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啓明/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李姓婦人,前年4月大鬧社區管理委員會,同社區的劉姓婦人看不下去出聲制止,沒想到李婦竟連續飆罵對方393次「不要臉脫褲子」,劉婦當場傻眼,憤而向對方提告並求償300萬元。新北地院審理後雖判她勝訴,但賠償金額從300萬元降至1萬元,可上訴。
▲法官判李婦須賠償對方1萬元。(圖/資料畫面)
判決書指出,李婦因為謾罵「不要臉脫褲子」而涉妨害名譽案件,刑事部分去年10月被判罰金3000元、得易服勞役。劉婦提起附帶民事求償300萬元,李婦則主張自己有憂鬱症和躁鬱症,罵人時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是無行為能力狀況,並指一切都是對方移花接木,否認有妨害名譽,侵害他人權益情形。
法官審理後認為,劉婦雖主張李婦辱罵次數達300多次,並以每次1萬元求償精神撫慰金,但法院認為李婦是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以同一言語辱罵,考量其情節和次數之後,認為賠償金額應降至1萬元較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