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高雄報導
高雄市1名黃姓男子,與妻子結婚一年多後分道揚鑣,卻主張岳母索討聘金是在「賣女兒」,此舉已違背公序善俗,遂要求歸還24萬元,高雄地院認為,黃男無法舉證聘金與賣女兒有關,因此判他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據了解,前年2月中旬黃男與妻子結婚,隔年3月便因個性不合而分手,黃男認為,當初兩人結婚時,他有給小聘禮金24萬元,此為早期台灣社會風俗民情,等於是「賣女兒」的錢,儘管後來轉為報答養育父母之恩的說法,但仍與賣女兒的觀念無異,顯然有違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遂要求歸還這筆款項;黃妻則表示,小聘是以結婚為條件所為之給付,雙方既然順利結婚,贈與條件便已成立,並無違反公序良俗。
法官認為,該習慣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應負舉證責任,黃男提出電子媒體列印之網頁為憑,卻是引述單方面的說詞,亦是發表意見者之主觀想法,而且均屬匿名者的意見,不具有私文書的形式證據力,認定其主張並不可採;黃妻母親庭訊時證稱,她不認為收小聘是為了賣女兒,黃男也無法舉證與賣女兒有關,因此判決黃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黃男結婚一年多後離婚,竟打官司要求岳母返還聘金。(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