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桃園報導
桃園市1名尤姓男子,先前是1家光電公司員工,去年10月9日,尤男帶女友回公司宿舍同住一晚,加上他曾在宿舍喝酒狂歡,還發酒瘋破壞宿舍設施,造成其他員工生活不便,公司便以尤男不聽從指揮、破壞宿舍管理秩序,以及讓女友留宿等理由解雇他,尤男憤而打官司請求給付資遣費。
法官審理時,公司主管拿出雙方勞動契約,並主張「如不服從工作指揮,經3次警告可解僱」,但法官卻認為,宿舍生活規定並非工作事務上的指揮監督,即使尤男帶女友回宿舍過夜,還讓女友因此懷孕,均屬男女私領域之交往,並非違反工作上指揮監督事項;再者,公司亦未三次書面警告,法官遂以不符合解僱要件,判公司必須支付資遣費7萬餘元。
▲尤男帶女友回公司宿舍嘿咻並過夜,事後女友懷孕害他被解雇。(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