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台中市一名蔡姓男子5年前想跟當時才19歲的趙姓女友結婚,但趙女父母強烈反對,蔡男竟盜刻趙女父母的印章,再拜託好朋友在同意書上簽名、蓋章,接著再辦登記。趙女父母得知女兒已懷孕,無奈下參加迎娶,但最後女兒仍與蔡男離婚,趙母已無後顧之憂,控告蔡男涉偽造文書。最高法院今(29)日駁回上訴,依行使偽造文書判處蔡男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高中畢業、案發時年約20歲的蔡男,想與當時19歲的女朋友趙女結婚,但因趙女父母不同意,蔡男也清楚知道民法規定,未滿20歲結婚須由法定代理人(父母親)同意,蔡男因此盜刻趙女雙親印章,於2014年8月21日到戶政事務所外,讓好朋友翁男偽簽趙女雙親的名字與蓋章,接著持同意書辦理登記。
▲蔡男想跟女友結婚,但女友還沒滿20歲,不顧反對盜刻女友雙親印章去辦理結婚登記。(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2人登記結婚後,再補辦迎娶儀式,趙女父母雖生氣,但女兒已懷孕,只好勉強參加迎娶儀式。但婚後僅約3年時間,蔡男、趙女情感生變離婚,趙母在沒有「後顧之憂」下,對「前女婿」蔡男提出偽造文書告訴。
台中高分院認為,趙女雙親參加迎娶是女兒已懷孕,不得不同意,參加迎娶也是希望女兒能在婆家得到好待遇,不代表趙女雙親同意,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3月,可易科罰金,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