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吳姓男子,去年10月間與女友花花(化名)協議分手後,在租屋處與她打了「分手砲」,不願分手的花花事後傳訊息試圖挽回吳男,卻遭吳男傳訊回嗆「給我滾!」花花感到顏面盡失,憤而到醫院驗傷並到警局怒控吳男性侵,但檢方發現,花花不但依舊與吳男保持聯絡,且驗傷後僅證明曾有過性行為的痕跡,並無其他外傷,亦無其他證據證明吳男涉嫌性侵,因此將他不起訴。
不起訴指出,吳男去年10月與花花協議分手後,2人又在租屋住打了「分手砲」,完事後吳男讓花花獨自離開,但女友卻無意分手,除央求吳男載她到捷運站搭車外,更不斷傳訊試圖挽回這段感情,豈料,吳男卻毫無情面地傳訊回嗆「給我滾!」心灰意冷的花花事後向好友哭訴後,前往醫院驗傷並到警局提告性侵,但過了數日卻又表示要撤告,並簽立撤告狀。
檢方發現後,傳喚花花出庭,花花供稱,是遭吳男脅迫才到分局簽立撤告狀,但吳男則喊冤表示,2人僅是感情糾紛,且雙方是合意性交,並無性侵對方。
檢方認為,花花雖有報警驗傷,但除驗出下體有性行為痕跡外,並無其他傷勢,且花花事後仍與吳男聯絡,與尋常被害人驚恐、逃避加害人的反應不同,再加上並無其他證據證明吳男犯行,因此處分吳男不起訴。
▲檢方認為花花並無其他傷勢,且無其他證據證明吳男犯行,因此予以不起訴。(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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