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張姓男子5年前到機車行當學徒,但每天工時卻長達12小時,而且從沒拿過加班費。張男離職後越想越不服氣,決定依勞基法規定,向老闆求償工作4年來的加班費約88萬餘元,儘管老闆堅稱,學徒是來學技術,並非勞動關係;新北地院仍打臉老闆說法,判機車行須給付張男18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男自2014年7月起到車行當學徒,2018年6月離職。張男主張,他透過104的廣告,應徵修車學徒,面談底薪是1萬5000元,其他加班費、獎金都沒說,雖有供餐,但從上午10點一路工作到晚上10點,工時長達12小時,在職期間只休農曆春節和周日,從未拿過加班費;依勞基法規定,請求加班費,共計88萬909元。
機車行老闆主張,學徒是以維修技能為目的,並非勞動關係,按月領取的報酬是生活津貼而非工資;上下班及用餐時間都沒有強制規定,張男卻時常遲到、早退,甚至沒打卡,還會帶女友來上班,公司都沒扣薪懲戒,還每月發全月津貼及獎金。
新北地院依據證人證詞,認為車行內共有4位資深師傅,張男須與師父分工合作,有上下班時間規定,具有「人格、經濟及組織上從屬性」;此外,雙方簽訂的書面訓練契約,未送交主管機關備案,不符合招收學徒的法定要件;張男每日有2小時休息時間,其餘時間,都在車行待命,判車行須給付18萬元的加班費。
▲新北地院判機車行需給付加班費18萬餘元。(圖/翻攝自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