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手解內衣、脫緊身牛仔褲性侵?男同事傻眼:她有配合伸腳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女子前年指控,十年前的1月,公司同事黃男邀她看電影,結束後返家遭黃男撲倒、性侵,過程中,黃男用一隻手控制她雙手,用另一隻手撫摸她全身、並強脫她牛仔褲;黃男辯稱,她穿緊身牛仔褲,有配合脫褲,否認性侵。由於被害人好友證稱,被害人都穿合身的,台北地院認為,女子指述與經驗不符,日前判黃男無罪。可上訴。

2017年4月間,被害女子指控,黃男請她去看電影,當天她帶了兩箱重物,電影結束後,黃男堅持幫她搬上樓,2人就在沙發上談起公司八卦,突然就被黃男撲倒在沙發,還伸手到她衣服內,解她內衣、牛仔褲的褲頭,她哭著請黃男不要這樣做,黃男就用左手把她雙手倒扣在頭上方,右手把褲子往下拉,衣服往上掀,親吻她胸部,最後又把自己褲子扯下、性侵她,黃男從解開扣子到把牛仔褲扯下來,都是用一隻手完成的。

不過,黃男辯稱是合意性交,坦承2人曾在2007年2月3日看完電影,並協助被害人搬東西回她家,且於翌日凌晨性交,但沒有違反被害人的意願,還強調她穿的是非常緊的緊身牛仔褲,腳踝非常難脫,她有配合把腳背打直,好讓牛仔褲可以脫下。

▲被害女子穿著緊身牛仔褲,黃男辯稱,她有配合脫褲。(圖/翻攝自flickr)

法院依據證人證詞,指被害人都穿窄管、合身的牛仔褲,認定被害人指述有瑕疵,加上案件發生在10年前,當時被害人已年滿20歲,有交往4年的男友,一般發生性侵的被害人,都會立即報案,向他人求援或宣洩情緒,並驗傷採證,被害人並沒有此類措施,加上被害人證述,除手腕有瘀傷,並無其他傷勢,若黃男強力脫褲性侵,難想像被害人下體、大腿沒有受傷痕跡,認定被害人所述與經驗相悖,不能僅憑她單一陳述就推定黃男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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