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12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文並明訂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應達2700萬瓩以上,而三讀通過的第12條條文明定,用電大戶應裝設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設備,未設置者應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經濟部得考量國內再生能源開發潛力與各方影響,訂定未來兩年的再生能源推廣目標,條文也明訂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應達2700萬瓩以上。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向各售電業依照非再生能源的售電量收取費用,作為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基金並用於再生能源的發電補貼。
另一方面,為活化綠能自由化交易市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產生的電能,除依電業法直供、轉供、自用及售予再生能源售電業外,應由公用售電業躉購。再生能源電能若改依本條例躉售,或有多餘電能依本條例躉售者,適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首次提供電能時的公告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