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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若不能服眾,背離一般人對司法的信賴,就容易出現私自尋仇、報復,演變成「以牙還牙」的狀態,前刑事警官高仁和指出,民國89至90年間曾發生一件猥褻女子的案件,嫌犯僥倖騙過法官,最後卻遭遇私刑報復,得到比所犯案件還要慘忍的「過度報復」。
▲ 高仁和分析「私刑報復」的可怕,絕對不是恢復正義的手段
高仁和在《94要客訴之人在江湖》中解說經手案件,在羅斯福路、興隆路附近,有一處頂樓加蓋的房子,男子闖入女子熟睡的房間,原本想偷竊,卻起了色心,正要伸手猥褻時,女子突然睡醒尖叫,認出是隔壁棟的男子,「男子涉犯多罪,包括非法入侵民宅、竊盜、猥褻,被告上法庭」。
「令人意外的是,被告男子在法庭上卻能一一脫罪」高仁和回顧,男子聲稱沒有真正拿到東西,警方確實也沒查獲贓物,關於猥褻,也確實沒有真的「觸摸」到,男子反駁是女子自己幻想,自己「只是走錯地方」,法官判決無罪。
癡漢男子逃過法律追訴,沒想到「該來的還是來了」,高仁和說,一個多月後,轄區接獲通報,一名男子躺臥在學校旁的巷子裡,救護車送至萬芳醫院,發覺男子兩手都骨折,疑似遭人尋仇,「被害女子的先生辯稱,跟男子不期而遇,口角之後互毆,搶回棒棍防衛」,「男子的手就被人動用私刑,活活打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