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新北市一對夫妻,3年前把當時年僅3歲的女兒託給張姓保母照料,沒想到保母的吳姓丈夫竟對女童伸狼爪。案發後,女童母親不再信任保母或托育系統,把工作辭了親自照顧,並提告500萬元。一審判賠100萬元,但吳男上訴喊窮,並稱年紀大、已退休,又沒收入,請求法院將金額判低一點;高等法院審酌財務狀況後,今(15)日判吳男須賠償70萬元定讞。
判決書指出,被害女童父母主張,2016年8月,吳男見女童年幼懵懂,不知反抗,竟脫去女童內褲,以下體、嘴及手,碰觸女童外陰部,侵害女童貞操權,使女童身心造成及傷害,請求吳男應賠償女童200萬元,父母各150萬元。
一審判吳男須賠償100萬元,吳男上訴主張,僅一次猥褻,且時間短暫,並稱自己年事已高又患病,經濟狀況不佳,已支付30萬元給女童父母,請求降低金額。二審審酌2造財務狀況,認為吳男應賠償女童30萬元、父母各20萬元,總計70萬,扣除已賠償的30萬元,須再給付40萬元,全案定讞。
刑事部分,吳男遭判3年10月定讞。
▲一對夫妻將3歲女兒託給保母,結果保母丈夫竟猥褻女童。(示意圖/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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