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前屏東縣獅子鄉長孔朝涉於9年前,透過2名白手套,跟有意承攬及投標鄉內工程的廠商收賄80萬元,被控涉嫌貪污。孔朝遭檢方痛批,犯後不見悔意,請求從重量刑,結果一審獲判無罪,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逆轉改判7年6月、褫奪公權5年;最高法院今(16)日駁回上訴,孔朝確定要囚7年半。
檢方指控,孔朝自2010年3月1日連任獅子鄉長,期間,公所編列預算2300萬元進行「年度獅子鄉農路改善工程」;有意承包工程的廠商,因「白手套」鄉公所的盧姓技士(已死亡)曾以「插花插在前面」等語暗示,要廠商提早向孔朝行賄,以圖工程得標,廠商遂於同年11月15日的前幾日,將100萬現金交給盧男後,盧再將80萬元置於茶葉禮盒轉交孔朝。
屏東地院因罪證不足,將孔朝判處無罪;但高雄高分院根據證人證詞、行賄者帳戶金流等資料,認定孔朝犯行明確,並痛批孔朝領國家俸祿,本應恪遵法令規定,廉潔自持,創造民眾福祉,竟不知珍惜為鄉民服務之機會,向廠商收受賄賂,所為實屬不該,判處7年6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2018年8月間,屏東大雨不斷,獅子鄉竹坑段在24日清晨發生土石流,造成省道雙向無法通行。(圖/中央社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