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北市一名男大生在2017年時,與當時年僅13歲的女友在女方家中翻雲覆雨,被對方爸爸撞見,氣得提告。事後,女方爸爸提出兩個和解條件,一是賠償10萬元,二是在女方滿18歲以前不得再與她發生性行為,即使女方同意也不可以。
▲13歲少女翻雲覆雨遭爸爸撞見。(示意圖/Pixabay)
判決書指出,男大生在2016年9月認識少女並成為男女朋友。2017年12月,三度前往女友家發生關係,沒想到第三次被女友的父親撞見,氣得一狀告上法院並提出兩個和解條件。一是賠償少女父親10萬元,二是沒經過他同意不可以進入少女住處,且在少女年滿18歲以前不得再與她發生性關係,即使少女同意也不可以。
士林地院法官審理認為,兩人是正常男女朋友關係,僅因年輕氣盛、思慮不周狀況下才發生三次性關係,雖已危及少女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但被告無前科也沒有違反少女意願,犯案後坦承犯行並與少女父親和解,判處他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編輯:林昀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