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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10萬判「無罪」!前高分院法官涉貪 更一審重判10年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前花蓮高分院法官林德盛,被控13年前透過女友等人向毒品案被告收賄,將被告從一審有罪改判無罪。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林男讓司法同仁共蒙其羞,且犯後未見悔意,應予重判,今(17)日依貪污收賄罪判處10年、併科120萬元罰金。可上訴。

檢警調查,毒販曾健翔(已死亡)因販售一、二級毒品,遭花蓮地院判刑20年,案件上訴二審,於2006年1月移審到花蓮高分院審理,由林德盛擔任受命法官,曾的女友透過警員王文俊找上林德盛的女性友人陳燕華牽線,王文俊向曾妻提議「用100萬換10年有期徒刑,值不值得」等話,暗示可以行賄法官。幾天後,曾妻約林德盛及王、陳在卡拉OK聚會,林同意「幫忙」,曾妻多次送高價洋酒、名牌皮包、化妝品給陳女拉攏關係。

▲前花蓮高分院法官林德盛因收賄遭重判10年。(圖/翻攝資料照)

2007年5月林德盛父喪,曾妻再帶10萬「奠儀」的重禮給林,同年12月底,合議庭還沒宣判前,林就把評議結果透露給曾妻,同年12月25日判決後,因販毒案改判無罪,符合曾男預期,曾家遂交付6萬元賄款給王文俊作為答謝。

林德盛犯洩密罪部分,2017年間已遭判1年確定、入獄服刑;貪污罪被發回更審後,更一審僅認定收賄10萬,其他犯罪金額,舉證不足,判處10年;至於同案被告王文俊判處4年、併科罰金40萬、陳燕華被依期約收賄罪,判處4年、併科罰金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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