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靜/桃園報導
桃園市一名17歲少女小婷(化名)去年指控,在她就讀國小三年級至五年級期間,遭到爸爸與爺爺多次性侵與強制猥褻,提告2人妨害性自主;爸爸與爺爺到案後均否認犯行,案經檢警調查,小婷提告已相隔7、8年之久,期間也未曾告知親友或報警,而小婷至醫院驗傷診斷出其處女膜有陳舊性裂痕,但小婷亦證稱曾與男友發生過性關係,故難以據此斷定曾遭2人性侵猥褻,因小婷未提出積極證據資料,桃園地檢署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少女指控爸爸與爺爺在她國小時曾對其性侵猥褻。(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小婷去年指控,於於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間,她與爸爸同房睡在一張床,爸爸曾二度趁她熟睡之際,分別對她性侵及肛交性侵得逞;而爺爺則是在2011年9月至2012年6月間,在家中違反她意願下,脫光她衣物對其親吻下體強制猥褻,共計有5次以上。
檢警調查,發現小婷在提告後曾向社工說明,但在陳述情節部分與提告內容並未盡相符,且小婷在提告前已時隔多年,期間卻未曾報警或告知親友,又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資料,檢方難以查證所述之實。
而小婷去年8月至醫院驗傷開立診斷書,雖報告顯示她處女膜有陳舊性裂痕,但小婷也坦承曾與男友發生過性行為,故難以依此斷定她曾遭爸爸與爺爺性侵猥褻,檢方因此以犯罪嫌疑不足,偵結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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