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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住宅 台南市政府公告應設火災警報器

台南市政府消防局推廣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新增公告出租住宅場所的住宅管理權人應加以設置,若違反規定,沒有在期限內改善,最高可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出租住宅 台南市政府公告應設火災警報器台南市政府消防局新增公告出租住宅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若違反規定,沒有在期限內改善,最高可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圖為消防隊員協助民眾裝設警報器。(台南市消防局提供)中央社記者楊思瑞台南傳真 108年4月29日

▲台南市政府消防局新增公告出租住宅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若違反規定,沒有在期限內改善,最高可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圖為消防隊員協助民眾裝設警報器。(圖/中央社)

台南市消防局統計,台南市近年造成人員死亡的建築物火災中,出租住宅場所占23.91%。為保障市民租賃房屋安全,依據台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新增公告出租住宅場所為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台南市消防局長李明峯今天受訪時表示,夜晚睡覺時,警覺性與反應力較低。若發生火災,往往較晚發現,以致於來不及應變或避難逃生,造成人員傷亡。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提早應變與避難逃生,降低火災傷亡。

李明峯表示,台南市租賃一般住宅場所、租賃學生套房雅房等租屋市民,若發現房東沒有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要求房東依法設置。若房東仍不設置,可撥打119向消防局或向轄區消防分隊反映,消防局將派員前往稽查。

他說,住宅管理權人若違反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將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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