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為鼓勵及保護民眾勇於舉發貪腐,提供安心吹哨的保護措施,行政院會今(2)日通過《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草案也規定,揭弊者若遭遇職場霸凌可要求精神賠償,揭弊者因為揭弊行為無法回到原有職場,雇主應給予補償金。
▲行政院會2日通過《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圖/記者盧素梅攝)
行政院會今審查通過法務部提報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明定公私部門揭弊範圍、程序及揭弊者權益保護等規範。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草案具體規範揭弊者的保護措施,包括回復職務、回復原有工作條件與管理措施、工資補發及損害賠償等請求權。其中故意揭露揭弊者身分,造成排擠或孤立的職場霸凌行為,也列為不利人事措施之一,揭弊者可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法務部廉政署長鄭銘謙於會後記者會上表示,揭弊者最擔心的就是身分曝光、被報復,草案也對揭弊者人身安全給予保護,對象除本人,還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及與其生活有密切關係之人。
至於工作權保護,鄭銘謙表示,草案第7條也禁止為不利人事的措施,違反規定者,揭弊者有回復原狀請求權,財產也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而私部門揭弊者若回復工作有困難,可合意中止勞務契約,雇止需給予3個月以上待業補償金及不得低於其他勞工保護相關法規最低標準的資遣費及退休金。凡私定禁止揭弊條款者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