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冠穎/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電業法第95條條文,由於去年底「以核養綠」公投案過關,因此刪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的條文。
由於去年九合一大選合併公投時,「以核養綠」的公投過關,公投內容為通過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有關核能發電設備應於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規定,並於107年12月2日失其效力。
▲公投廢法條 "以核養綠"過關,非核家園踢鐵板。(圖/資料照)
為配合此公投案,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電業法第95條條文,刪除第1項「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條文。修正條文保留「政府應訂定計畫,積極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處理蘭嶼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相關推動計畫應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訂定。」